【公司登記】新查冊安排董事可以通訊地址取代住址 只披露身份證字母加3個數字
發布時間: 2021/03/31 22:06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31日)晚上回應落實公司登記冊新查册安排,表示所有查冊人士(包括傳媒)將可繼續取覽公司登記冊上的董事的資料,當中包括董事個人的通訊地址(以取代現有的個人住址)和部分身分識別號碼(就香港身份證而言,為字母另加三個數字),而其他現時可查詢的資料並沒有任何新添的限制。
這些資料連同董事的姓名,已足夠讓查冊人士辨認有關董事的身分;並重申,新查冊安排在繼續容許公眾獲取所需個人資料以確定公司的董事和其他主要人員的身分,以及保障個人私隱之間取得了合理平衡。
財庫局發言人強調,有關新安排與國際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公司法相若:
在2009年開展有關新安排的公眾諮詢時,我們已參考英國及澳洲的做法,而該兩地的公眾登記冊上均沒有載列個人身分識別號碼。在董事住址方面,英國的公司法訂明,每名董事可選擇把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載入公眾紀錄,而住址則備存於另一紀錄之內,只限指定的公共主管當局等機構取覽。有其他司法管轄區容許公司董事提供「替代地址」,取代必須提供住址的要求。
《公司條例》已訂明,公司董事不得將郵政信箱用作通訊地址,董事提供的通訊地址須為具體地址,可用於傳送文件。如遇有文件無法以通訊地址送達有關董事的情況,條例亦已訂明,法院有權命令公司註冊處披露該董事的住址作通訊之用。此外,如通訊地址失效,公司註冊處處長可提供董事的住址讓公眾查閱。因此新查冊安排不會對必要的文件傳送構成阻礙。
發言人表示,在進行盡職審查方面,除了董事個人的通訊地址和部分身分識別號碼,在有需要時,有關人士亦可在獲得該董事授權後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其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
有關附屬法例下的指明人士將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查閱完整個人資料,當中包括公司股東,及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包括執法機構)、破產案受託人/清盤人及《受託人條例》、《公司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調查人員等。
發言人解釋,新查冊安排實為《公司條例》中已通過但未生效的條文,早於2009年政府在修訂條例過程中已獲廣泛諮詢。新查冊安排本於2012年7月已獲立法會通過,但由於部分持份者對安排的生效方式持有不同意見,政府為免拖慢條例其他主要部分的實施時間表,故先將新查冊安排下公司秘書無須提供通常住址予公眾查閱,並以通訊地址代替的條文於2014年實施,將其餘新查冊安排條文的生效推遲。
當時,大多數回應者認為,考慮到私隱和資料被濫用的風險,不應在公眾登記冊內披露董事及公司秘書住址及完整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亦有較多意見認為應參考其他地區的安排,如只容許公共主管當局等機構在提出申請後取覽有關人士的住址。事實上,完全公開個人身分識別號碼及私人住址等個人資料或會引致騙案等罪案的發生。
近年由於「起底」及濫用個人資料情況有所增加,社會各界對公共登記冊所載個人資料是否獲得足夠保障日益關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曾於2015年發表報告,當中建議政府應把握契機恢復先前提出的建議,限制披露向公司註冊處提供的公司董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址。
發言人稱,實施新查冊安排涉及大幅改良公司註冊處的資訊系統,因此建議先將部分相關條文落實,透過漸進的方式盡早逐步優化個人資料保障的安排。由於社會各界需時了解有關新查冊安排的細節,財庫局會於下周五(4月9日)將整個分階段落實的安排,一併徵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讓立法會議員及公眾能夠得悉整個擬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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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志強